咸发改﹝2016﹞443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各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的充换电费用由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部分构成。
(一)电费标准。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82号)规定执行。
(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充换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充换电电量收取,对公交车和乘用车实行差别价格。
1. 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5元/千瓦时。
2. 乘用车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8元/千瓦时。
鼓励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三)执行期限
此标准自2016年9月 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二、适用范围
1、本通知确定的充换电服务费标准适用于全市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设施,适用车型以电动公交车和乘用车(含出租车、私家车等)为主,新增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参照本通知充电服务费标准执行。
2、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非经营性充换电设施暂不收取充电服务费。
三、要求
1、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积极为充换电经营企业做好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工作。
2. 充换电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各类充换电车辆的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收支及经营成本等情况,为价格主管部门完善价格政策奠定基础。
3、充换电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以及峰谷平各时段充换电电价和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