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6〕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确保完成我市年度发展目标任务,现研究制定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四部委和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发展现状,合理确定车辆推广及充电设施建设计划,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大力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网络,推进绿色都市建设。推广应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导向,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合理采用经济政策引导和加快应用,用行政措施推进和保障目标实现。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机制,努力培育适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和市场环境,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应用和充换电运营服务,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伴随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和商业化机制形成,更好发挥市场主导作用。
(二)统筹协调,重点推广。紧抓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示范口,在公共交通、通勤、旅游、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工程等公共领域形成新能源汽车应用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使用信心,最终引导和鼓励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使得私人消费者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力。
(三)创新驱动,产用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着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提升研发能力,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品种,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积极培育开拓市场,形成产业、市场的良性互动。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要给予重点扶持,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生产、运营项目落户南京,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发展结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推广目标
(一)2016年,全市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合计2502辆,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占全年公交新增和更新的数量50%以上。
1.新能源客车推广计划。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500辆。
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经营资格并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镇村公交车辆以及公交企业通过租赁等方式从事公交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辆,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城市公交车推广范围。
2.新能源专用车推广计划。2016年推广应用专用车500辆,其中物流车(含邮政车)400辆,环卫用车100辆。
物流车(含邮政车)是指获得道路货运资格,提供货物运输的车辆;环卫车是指提供城市道路清洁环卫的车辆。
3.新能源乘用车推广计划。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乘用车1502辆。其中私人用车(含企业用车)502辆、租赁车1000辆。
私人用车(含企业用车)是指私人消费者或企业购买的用于自用的车辆;租赁车是指以整车长租或车辆共享模式推广应用的车辆。
4.2016年充电设施建设计划。结合实际,根据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数量和车型,统筹安排充换电站(充电桩群)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充电需要。建设各类充电桩3000个(其中直流充电桩800个,交流充电桩2200个)。
三、具体措施
(一)继续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稳步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新增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不低于50%;新增更新的环卫用车中,新能源环卫用车比例不低于50%。
2.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车的推广应用工作,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定向保障车、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城管、环保、交通等单位更新或新增执勤执法车应选择新能源汽车,因特殊需求须购买传统燃料汽车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3.加快社会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邮政快递、物流运输、市区包车(企业通勤)、出租汽车、旅游客运企业等社会企业发展一批新能源汽车。
4.鼓励市民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继续鼓励和引导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5.强化新能源汽车技术、质量、价格和服务保障。在我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同时符合交通运输部、江苏省的相关政策要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从事营运的新能源车辆以最终销售合同约定为准。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6.贯彻落实国家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加大对国家充电设施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充电设施国家标准。由市科委牵头,定期更新发布充电设施国家(行业)标准,强化我市标准化充电设施建设的规范指引。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电模式,实现更安全、更便捷充电。
7.制定全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根据省能源局制定的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及充电设施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力求在全市形成快慢结合、换电补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8.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继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积极推动在住宅小区、酒店、商业区、旅游景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建设充电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免费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充电服务。市级机关停车场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协调,按照10—15%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实现市场化运作。
9.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已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他人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可在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后以他项权利的方式建设。既有及新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应将充电设施作为配套设施。在未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出租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他新增充电设施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换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0.鼓励住宅区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每个车位均应具备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条件,鼓励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已建住宅区居民拥有固定有效车位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由车辆厂商负责配建充电桩,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予支持。鼓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评价标准。
11.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供电部门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用接入网报装申请,要简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三)加强安全运行监控管理
12.确保各类充电设施正常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强化设施设备维护,做好服务人员培训,确保提供安全持续的充电服务。
13.建立企业监控管理平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对推广应用的所有新能源车辆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必须对充电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保证充电设施运行安全。
14.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平台。由市经信委牵头,按照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数据采集技术规范,于2016年内建成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跟踪检查,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效果评估体系。
市级平台建成后,全市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均需将相关数据接入平台,数据对接完毕后方可申领充电设施省市财政补贴。
15.完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在我市需确保至少一个固定售后服务点,对其相关汽车产品进行保养和维修。对其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并对有关安全检查的资料和性能测试数据存档,确保运行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可靠。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建设营运单位需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车辆维修人员等进行专业安全培训。
(四)推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16.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允许和鼓励列入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南京市场,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在南京设立研究机构、投资建厂,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17.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应用协调发展。以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通过示范运营培育和扩大市场需求,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增加产品品种,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18.制定落实动力回收利用政策。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以车辆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回收利用机制,有力推动废旧动力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循环利用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支持政策
19.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在国家补助基础上,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助政策,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年度细则,并及时对社会公布。落实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车、使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的市级财政补贴,补贴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一安排并进行严格管理。
贯彻实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补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
20.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国家、省相关政策出台后,进一步落实汽车消费税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带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作用。
21.鼓励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对使用新能源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并达到集约规模的,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许可延续、车辆更新上出台具体政策加以支持。其中:新能源通勤车(含旅游车)(注:指获得道路客运资格,并提供企业通勤或旅游客运的车辆,景区旅游接驳车辆纳入旅游车范围)一次性发展100辆及以上的企业,可以直接授予新能源客车市区包车车辆经营权。从事市区物流配送且车身长度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专用车,直接发放禁区通行证。
22.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由市***交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对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在执行和制定为缓解交通拥堵而采取的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便利;对符合相关标准的纯电动邮政快递车、物流车和环卫平板车(桶装垃圾运输车)予以全天候、全路段通行优惠及短暂停靠作业等政策扶持。改进和完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由市城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出台新能源汽车当日路内停车位免首小时临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
23.完善用电价格政策。由市物价局牵头,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和充电服务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执行大工业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24.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体系,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局、财政局、国土局、物价局、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旅游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交管局、邮政管理局、城建集团、交通集团、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并进行督查、考核和总结。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具体分工及成员单位如下:
(1)应用推广组:负责推进我市各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市科委、安监局、质监局、商务局、旅游委、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城建集团。
(2)产业发展组:负责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科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南京供电公司,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
(3)基础设施组: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成员单位:市经信委、科委、建委、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城建集团、交通集团、南京供电公司,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
(4)政策保障组:负责制定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政策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委、***局、国土局、物价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交管局,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
25.强化工作检查考核。全市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确保完成2016年推广目标。各区(含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及时向市新能源推广办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车型、运行情况,充电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省市财政补贴兑付等情况。
26.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介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新能源汽车在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成本低廉、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等方面的综合优势,逐步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形成新能源汽车良性健康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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