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环字〔2016〕62号
各区物价局(办),苏州供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4〕69号)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现就我市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设施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价格1.66元/千瓦时。
二、建立每季度充电服务价格随成品油价格变动作同向调整联动机制。 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服务价格根据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原则上一个季度调整一次,其中充电设施服务价格变动幅度低于每千瓦时0.1元时,不作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每千瓦时0.1元时,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调整并公布。
三、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提供纯电动汽车(7座以下)充电服务的企业要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客户充电时间需求,保障充电质量。利用价格杠杆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对支持苏州落实节能减排战略、服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价格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其它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201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