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政办发〔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精神,大力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类推进”的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街道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充电站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形成沿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具备满足为2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的能力,在全市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到“十三五”末,全市建设充电站114座,充电桩7638个。其中,公用充电站82座,充电桩1968个;专用充电站32座,充电桩5670个。
三、突出重点任务
(一)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居民区物业管理制度,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各地可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较好的单位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畴,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沿途合理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区内中心地段、繁华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率先建设。在实施空间次序上,从城市中心向边缘、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优先选择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便捷、高效、适当的原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要,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按规定收费。
(五)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形成高速公路有效连续充电能力。围绕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推进我市与京津连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沿途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大力推进我市与毗邻省、市之间各等级公路沿线的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到“十三五”末,初步形成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行驶充电需求。
四、健全服务体系
(一)建设智能服务平台。同步推进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实现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
(二)构建互联互通促进机制。组建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挥行业组织的促进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充电服务相关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搭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三)完善配套电网接入机制。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国网衡水供电公司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四)创新服务商业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和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智能服务平台。鼓励拓展、创新多种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采用众筹共建模式,通过充电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整车企业合作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城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电网工程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修改完善本地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步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三)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专项奖励资金,同时要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十三五”期间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支持政策,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主体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但要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尽快出台统一的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四)强化用地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五)加大业主委员会协调力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示范文本,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建设单位勘察现场、免费查阅相关图纸、施工用电等事宜(施工前要提前告知因施工所损坏的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恢复时限和标准,并对恢复的工程及时查验),制发相应的具体处罚措施,对拒绝或阻挠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扣减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等措施。
(六)加强安全管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多元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合作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八)支持关键技术研发。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九)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交通运输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多个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依照有关规定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将充电设施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依据城市整体规划对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政策,按规定程序做好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充电站(桩)及相关辅助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并指导做好充电设施建设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及相关的手续办理。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电价政策,核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等经营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做好日常运营过程中的价格监管工作。工信、科技部门负责做好新能源充电汽车推广计划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产品技术标准,监督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国网衡水供电分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工作,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研究提出方便单位和个人在充电站(桩)建设过程中提出的用电申请受理、供电方案确认、接电装表等措施和办法,负责项目验收,落实本系统承担的充电站(桩)建设任务。消防、安监、质监、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监测和计量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交通、公交、出租、快递物流、***、环卫、园林绿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充电需求和安全运营。机关事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办公场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十)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实际,按照“同步推进、适度超前”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与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可采取建立“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示范项目”等示范工程体系。在示范项目中要充分发挥现有公共设施的作用,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