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克拉玛依市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分别对加氢站、氢能源车辆购置和氢能源车辆运营等三方面进行资金支持。加氢站方面,对于在市域范围内投运的加氢站,对氢气加注售价不高于25元/公斤的,按照氢气实际加注量对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8元/公斤。
氢车购置方面,对于在政策有效期内购置并投运的氢能源车辆,按照下表标准的40%对车辆购置主体给予补贴,单车自投运后一个周期年内累计纯氢行驶里程达2万公里以上的,按照下表标准的60%再给予补贴。
氢车运营方面,对单车一个周期年内累计纯氢行驶里程达2万公里的车辆,对超出部分按照下表标准对车辆运营主体给予补贴,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补贴标准不变,每个核算年度纯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奖励上限。
以下为原文
关于《克拉玛依市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克拉玛依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自治区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克拉玛依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克拉玛依市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除征求企业、特定群体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11日。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建议至克拉玛依市发展改革委(产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0990—6223387
电子邮箱:klmysfgw@163.com
通信地址:克拉玛依市迎宾路60号市机关1号楼522室,邮政编码:834000
附件:1. 克拉玛依市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2. 关于《克拉玛依市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
克拉玛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
克拉玛依市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自治区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克拉玛依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等文件精神,建设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示范区,促进氢能产业快速发展,鼓励加氢站建设运营,加快氢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克拉玛依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共同谋划,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氢能源车辆”是指使用车载氢燃料装置、氢燃料内燃机作为动力源的汽车,车辆类型包括乘用车、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汽车、氢燃料内燃机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等。
第五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购置运行补贴的加氢站及车辆须按照相关规定接入克拉玛依市综合监管平台。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六条 支持加氢站建设。对于在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氢站,参照《克拉玛依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七条 引导氢气加注价格。对于在市域范围内投运的加氢站,对氢气加注售价不高于25元/公斤的,按照氢气实际加注量对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8元/公斤。
第八条 鼓励氢能车辆购置。对于在政策有效期内购置并投运的氢能源车辆,按照下表标准的40%对车辆购置主体给予补贴,单车自投运后一个周期年内累计纯氢行驶里程达2万公里以上的,按照下表标准的60%再给予补贴:
第九条 鼓励车辆“多拉快跑”。对单车一个周期年内累计纯氢行驶里程达2万公里的车辆,对超出部分按照下表标准对车辆运营主体给予补贴,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补贴标准不变,每个核算年度纯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奖励上限: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申请车辆购置和运行补贴的,由申请主体向受益所在地交通部门提出补贴书面申请;申请加氢站运营补贴的,由申请主体向受益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补贴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由收文部门会同同级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按照证明文件给予补贴。补贴情况于兑现前报市氢能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等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补贴的单位应当遵守申请条件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应当全额退回补贴。
第十三条 对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多项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原则上由各区(园区)承担,市级财政可根据情况通过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下一财政年度结束前兑现。
第十四条 加氢站建设及车辆购置补贴按照其投运年份标准执行;加氢站运营及车辆运行补贴以周期年为单位逐年进行申请,按照该周期年起始年份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XX月XX日至2026年12月31日。对于在本办法有效期截止时距投运或上一申请周期结束不满一个周期年的车辆,可根据其投运或上一申请周期结束后一个周期年内的运行里程予以购置及运行补贴。对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投运且符合要求的加氢站,在其运行期均可享受氢气加注补贴。
第十六条 对于在2026年12月31日后投运的加氢站或氢能源车辆,其支持政策将根据相关情况适时研究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间,若国家对燃料汽车示范运行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