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发改〔2024〕55号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南湖区、秀洲区发改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5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嘉兴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嘉兴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5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补贴内容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1.补贴产品。2024年度在本市购买,在市本级完成上牌并运行,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公交车。
2.补贴对象。具有公交运营资质,并购置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公交车辆运营的企业。
3.补贴标准。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燃料公交车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公交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每辆车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4)享受补贴需达到最低补贴标准,每辆车每年运营里程不少于3万公里或者每月不少于2500公里。
(二)个人充电桩建设补贴
1.补贴产品。在市本级通过电力部门单独报装的个人自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2.补贴对象。在市本级范围内自有(或有2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
3.补贴标准。2022年9月23日后购置新能源汽车(以提交购车***审核通过为准)且安装个人自用充电桩的,于报装后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其他情况安装个人充电桩的,于报装后给予6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个人报装数据来源于电力部门,由电力部门按申报批次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加氢站运营补贴
1.补贴产品。在市本级投资建成的并接受监管的公用加氢站。
2.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加氢站运营主体。
3.补贴标准。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部分按照每公斤9元进行补贴,2024年6月1日以后部分按照每公斤6元进行补贴,加氢量需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平台审核确认。
(四)公共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公共充换电运营补贴
相关补贴内容、标准在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操作细则中予以明确(本补助内容由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优先兑付)。
二、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车辆补贴、加氢站运营补贴的申报、审核及抽查工作,原则上一年组织两批次申报。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燃料公交车购车单位准备好以下材料,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jx.96871.com.cn)(以下同)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1.购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银行账户等。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燃料公交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提供车辆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电机、电控***(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买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相关材料。
5.企业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个人充电桩建设补贴
根据国网嘉兴供电公司提供的《嘉兴市个人自用充电桩报装入网情况表》,需申请1000元电费补贴的,请在规定时限内提交2022年9月23日以后有效的个人购车***,有效个人购车***为充电桩电表户名与购车***为同一人或同一户口本人员。其余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提交资料、未提交有效资料等)按600元/人的电费补贴标准。经审核确定后,将资金拨付至国网嘉兴供电公司,由其负责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加氢站运营补贴
由加氢站运营企业准备好以下材料,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2.运营方为非建设主体的,需提交与建设方订的合作协议或相关材料。
3.加氢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4.纳入智能服务平台开具的接入证明。
5.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加氢量。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材料复核
由第三方机构形成总体审核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将补贴复核结果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集体讨论决策,无异议后按程序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发放补助资金,并配合省级部门适时对补贴对象开展抽查。
三、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及时将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下达至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并落实地方配套政策。
四、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
(一)经事后抽查或审计,对申报补贴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取消其享受我市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细则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三)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防止发生重复补贴现象。
(四)我市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优先保障个人充电桩建设及加氢站运营补贴。
(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做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审计、后评价工作。
(六)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快新能源奖补资金拨付工作。
(七)2023年度剩余月份的个人充电桩建设、加氢站运营奖补资金,可结转至2024年度申报,一并参照2024年操作细则办法执行。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其他县(市)可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