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其中提到:
实施产业链企业培育。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招商,鼓励上下游企业开展协作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对与三年内新引进单家企业年配套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00万元。
组织实施综合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动力等生产企业与推广应用单位在景区、厂区、港区、矿区、物流园区、设区市中心城区等重点区域及湄洲岛等岛屿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示范项目中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车和新能源无人驾驶装备等单个推广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并实现交付使用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全省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
支持船舶动力推进系统研制与应用、标准化箱式开发,培育具有全球领先优势的电动船舶动力及动力推进系统供应商;对电动船舶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按交付动力推进系统金额的20%给予补助(不含省示范项目),单套系统补助最高200万元。
推进岸电一体化和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设备产业化发展,对配套服务电动船舶示范项目的动力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助,其中单台(套)充电功率大于等于250千瓦小于等于500千瓦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500千瓦的给予50万元补助。
加强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产业链“链长”整合省内外技术与项目资源,牵头打造相关领域共性和前瞻技术创新平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动力、氢能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覆盖全产业链、全溯源链、全生命周期的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动力等领域第三方检测中心。
鼓励制定相关技术标准。鼓励开展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年检工作,支持机动车检测机构及相关企业开展动力安全检测业务。
拓展应用场景。对生产并实现销售的以动力(含燃料,其中锂离子动力单体能量密度不低于140瓦时/千克)为驱动的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新能源非公路用卡车和新能源无人驾驶装备等产品,按100元/千瓦时对动力额定容量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0万元。支持发展氢燃料为动力的相关装备,对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氢燃料系统〔单台(套)功率达到50千瓦以上〕,按照2万元/台(套)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发展租赁。支持动力租赁企业做大做强、辐射全国,对在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动力租赁等业务,按30元/千瓦时对动力额定容量进行补助,三年补助资金最高1亿元。鼓励动力生产企业等牵头组建多种类型的联合体共同打造良性发展的换电商业模式,并在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领域推广应用。
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配置储能系统额定容量达到800千瓦时以上,充电桩达到16根以上,单***最大输出180千瓦以上的“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鼓励采用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智能化充电桩。落实公共停车场和新建住宅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督促、检查、监督,电网企业应配合开展配建及接电情况核验。鼓励采用“统建统营”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街区片区改造等工作,在设计及改造实施环节充分预留充电设施供电管沟,满足充电设施快速接电要求。对符合消防安全、电力容量等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应积极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多个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一体化的“电动福建”平台,强化全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电动船舶、公共充电桩等管理,接入闽政通APP面向全省提供优质的便民充电服务。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开展动力的评估检测、梯级利用、拆解回收。进一步完善地方动力回收利用管理体系,研究建设全省统一的动力回收利用政府监管和追溯服务平台,适时整合到“电动福建”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