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规模突破1500亿元,产量达到25万辆。力争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80万辆。
以下为原文
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0〕16号),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机遇,以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为统领,以“三个做优做强”“四大结构”优化调整为引领,坚持发挥政府作用与激发市场活力相结合、需求侧牵引与供给侧改革相结合、激活存量与做优增量相结合,深入实施产业建圈强链行动,认真落实“电动四川”行动计划,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全国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示范城市,加快打造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制造基地。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规模突破1500亿元,产量达到25万辆,产业整零比提高至1︰1,整车产能利用率、企业本地配套率分别提升至70%、50%以上。力争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80万辆,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比例达到80%。建成各类充换电站3000座、充电桩16万个。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创新研发能力。引导支持整车企业开展纯电、氢燃料整车集成技术创新,优化整车研发设计流程,突破多能源动力系统、底盘一体化、车身轻量化模块化等关键核心技术,提高整车综合性能。鼓励引导整车企业与国内国际相关领域优势企业合作研制新能源汽车。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汇聚创新资源,在动力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车规级芯片与智能传感器、软件算法与操作系统等领域建设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提升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扩大整车产销规模。鼓励引导传统整车企业紧跟市场趋势,抢抓细分领域市场电动化机遇,调整产品结构,导入高性能整车平台,推出若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车型,充分利用现有产能扩大新能源汽车生产比例,提升产能利用率,扩大产销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支持具有较强资金实力、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优势整车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整车项目。强化国有平台公司战略投入,探索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投资等方式组建本地大型汽车集团。鼓励支持产业联盟组织整车、动力、充换电装备、智能系统、运营、金融等单位制定细分领域车辆选型、换电模式应用等团体标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促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公交集团、成都产业集团、成都城投集团、成都交投集团、成都兴城集团等市属国企]
(三)做强产业链供应链。按照“六个一批”要求,围绕产业链薄弱和核心器件缺失环节,大力实施强链补链行动。鼓励本地链主整车企业在蓉举办供应商大会,联动引入零部件供应商,支持本地零部件企业进入其供应体系。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300公里配套半径优势,推动跨区域产业协同合作,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配套能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集群发展。建立本地造零部件推荐机制,鼓励采购使用本地造零部件,到2025年,推动公共领域电动化车辆配套率达到70%,带动产业整体配套率大幅提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促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公交集团等市属国企]
(四)完善产业生态体系。引进高精尖人才团队,促进新技术成果孵化应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支持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模式,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带头与新能源汽车、动力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批量购置新能源汽车,采取租赁、车电分离、换电、BOT等创新商业模式助力推广。[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才办、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公园城市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执法执勤和公务用车电动化。全市新增和更新的执法执勤用车,新能源汽车(含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氢燃料汽车,下同)有适配车型的全部选配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园城市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把关)。全市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企控股企业)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有适配车型的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特殊用途车辆除外),公务出行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六)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驾考驾培车、环卫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原则上全部为纯电动汽车(含氢燃料汽车,下同),鼓励引导租赁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中短途客运车辆电动化,推动A级旅游景区在新增和更新景区用车时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区(市)县两级国有企业新购置的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车全部为纯电动汽车,全市政府性工程带头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车,并逐年提高电动化使用率,鼓励本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其他工程优先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车。到2025年,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共享汽车、驾考车电动化比例达100%,城市物流配送车、驾培车、环卫车电动化比例分别达到80%、70%、60%,纯电动网约车保有量达到8万辆,三环路以内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使用比例达到100%,成都绕城高速以内城市冷链物流配送车和建筑垃圾运输车电动化比例达10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文广旅局、市***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公交集团等市属国企]
(七)鼓励私人领域车辆电动化。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市民和企业绿色低碳意识,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在大型购物中心、商圈、特色步行街、机关、场镇等场景开展新能源汽车展示和促销活动,鼓励各区(市)县制定相关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加快推进公租房小区及变配电容量受限的居民小区按照“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模式开展公用及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到2025年,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具备建设条件的公租房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达到5%以上,具备建设条件的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能建尽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推进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市、区(市)县、街道(乡镇)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结合未来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规划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停车区域),通过自筹资金或与引入第三方专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合作等配建充电设施,并鼓励对外开放共享,到2025年,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泊位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低于20%,鼓励对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泊位进行各类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推进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挥牵头作用,推动既有路外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商业楼宇、文旅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体育场馆以及加油加气站等产权(管理)单位通过自筹资金或与引入第三方专业充换电建设运营商合作等方式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泊位配建充电设施比例达到1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完善城际、区际快充网络布局,在重要交通节点、国省道沿线、市域快速路服务区(停车区)等布局建设快充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市域范围内市管5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双侧充电设施建设,到2025年,市域范围内市管高(快)速路服务区(停车区)实现快充站“应建尽建”,快充网络基本形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成都交投集团、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支持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既有非居民小区加快综合能源站改造,加快环卫、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等领域重型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成都城投集团、成都交投集团)。
(十)严格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充电桩比例要求。出台建筑物配建充电桩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各类新建建筑物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须落实15%—25%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住宅必须100%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出具建设条件需明确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并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审图范围,建成情况纳入建筑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经信局)
三、政策措施
(一)给予新能源车型产销奖励。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新能源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每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已享受本市“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车型除外),以单个车型上年产销量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具体的奖励标准以年度申报细则为准。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按照1:1的比例制定配套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二)给予强链稳链补链奖励。对每年引入零部件供应商达到5户,且每户实际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整车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鼓励整车企业为其零部件供应商出具订单、应付账款等供应链金融融资凭证,年融资总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整车企业2‰、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采购在本市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达到5000万元的整车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每增加500万元采购额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以该企业上年采购总额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对增设充电设施按100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对纳入试点范围的换电设施按300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每年按0.2元/千瓦时给予单个站最高20万元的运营补贴。支持既有居民小区规模化增设充电设施并实行“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按车位给予3000元/桩建设补贴。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不超过省级下达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总额。(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制定成都市充换电设施线上线下统一标识标牌,加快推进充换电运营企业平台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蓉城充”互联互通,实现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打造全市充换电服务一张网,提升充换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在本市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和运营的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应按要求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
(五)优化新能源汽车路权停车优惠政策。逐步取消燃油燃气车辆[混凝土运输车(三环路以内)、城市冷链物流配送车、三绿工程车、园林绿化车、行政执法车、市政作业车、生活垃圾运输车]的电子通行码发放(预留应急车辆除外),相关纯电动车辆入城不受限;新能源汽车在本市域内出行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分时段、分区域将路权向新能源汽车倾斜(责任单位:市***局牵头负责)。本市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停车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六)深化“碳惠天府”交通应用。建立个人“绿色账户”,实现“蓉e行”“天府通”、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与“碳惠天府”互联互通,对乘坐公交化运营市域铁路、常规公交、城市轨道交通出行,非限行日停驶燃油燃气机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等行为给予积分奖励。(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工作纳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建圈强链工作推进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完善定期通报、动态评估和目标考核等机制。由市经信局负责按年度分解下达各领域推广目标,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实施考核。各区(市)县、各领域牵头部门对照本实施意见逐条梳理落实,相关情况及时报告。
(二)严格政策执行。由市经信局负责制定支持氢燃料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享受本意见财政支持的新能源汽车应搭载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系统,支撑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城市建设。鼓励整车企业向购车人提供让利销售、金融、质保、售后、配套、应急等服务。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成都市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成经信办〔2021〕20号)关于区(市)县配套给予巡游出租车提前更新奖励政策的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深化宣传培训。各区(市)县和各领域牵头单位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供需对接等方面的培训。利用宣传周、低碳日等活动,深入机关、社区、校园、企业和乡村等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等方面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本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直接使用市、区(市)县财政资金购置的车辆不享受奖励,本意见各政策条款之间不重复享受。此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