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海盐县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以下为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促进我县氢能产业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盐实际,县经信局牵头制定了《海盐县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资创新科。
公示时间: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10月6日
联系人:邢慧峰
联系电话:0573-86588022
电子邮箱:294162130@qq.com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东路98号
邮编:314300
附件:海盐县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7日
海盐县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抢抓氢能产业发展重要机遇,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发展,通过聚焦氢能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在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创新、氢能产业多元应用试点示范等方面,为海盐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增长点,现就加快推进我县氢能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1.加强产业基金支持。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基金投资条件的氢能项目,利用国有资本重点给予支持,并积极申请上级产业基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信保基金支持我县氢能产业项目。(县财政局)
2.鼓励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氢能产业发展共性需求,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建设氢能标准研究、检测试验和安全运营监测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氢能产业综合服务能力,保障氢能产业安全、有序和规范发展。按照平台建设总投资的40%给予限额1000万元补助。(县经信局)
3.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1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1:1配套奖励;
3.2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
3.3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
3.4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3.5对企业以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引进购买技术等方式实施的产学研项目,按外协实际支付经费30%补助,限额200万元。
4.鼓励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县经信局)
4.1对国家燃料汽车示范城市创建中被列入关键零部件产品目录且广泛应用的,按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限额2000万元的奖励;
4.2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新材料首批次和工业软件首版次的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25万元奖励;
4.3列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通过鉴定或验收后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加快产业培大育强。
5.支持重大氢能产业项目建设。对氢能产业关键零部件或终端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12%给予补助,限额4000万元;固定资产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限额6000万元。县和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县经信局)
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实施氢能产业技术改造,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1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限额1500万元。(县经信局)
7.加强氢能产业项目招引。对引进氢能产业关键零部件或终端产品项目,其中介机构(引荐人)经县商务局认定,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部口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确认数为准)的1%限额200万元,以项目注册之日起周期不超过三年给予奖励。(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8.加强氢能企业孵化。经县级孵化器孵化成功或引进新项目(新企业)入驻“两创”中心、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企业后给予租房费用补助,按前两年全额补助第三年减半补助标准执行,单个企业每年限额150万元。(县科技局)
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氢能产业关键零部件或终端产品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在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经信局)
10.加快氢能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围绕氢能基础与管理、氢制备与提纯、氢储运与加注、氢能应用、氢能检测以及氢能安全等上、中、下游各环节开展标准研制。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品字标”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县市场监管局)
11.扩大氢能应用场景。支持燃料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示范项目建设,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限额300万元;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3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限额50万元。开展氢能船舶示范应用,并推进燃料动力向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拓展,根据氢燃料功率以每千瓦500元进行补助,单个设备限额5万元。积极开展氢储能、绿电制氢等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谋划“氢能社区”“零碳工厂”设计和建设,推动氢能走向千家万户,催生“氢经济”,构建“氢能社会”(县发改局)
三、完善产业配套发展。
12.推进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建设标准加氢站,按照加氢站(固定式)实际设备投资额20%进行补助,限额400万元。(县住建局)
13.实施加氢站运营补贴。鼓励和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于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每公斤35元的加氢站,政策期内补贴标准为每公斤15元,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运营补贴限额200万元。(县住建局)
14.支持企业氢能储运。在储氢补贴方面,对新建高压气态、低温液态、有机液体及固态等储氢项目,给予设备(含软件)实际投资总额1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限额1000万元。在运氢补贴方面,对从事经营氢气(液氢)产品运输的企业,按年度新增氢气(液氢)产品运输车辆的核载吨位数,给予每吨2000元限额200万元的运营补贴。(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
15.加快燃料汽车示范应用。持续推动燃料公交车(包括市区、城乡、跨县〔市、区〕、跨地市公交等)、物流车(包括集卡车、冷链物流车等)等场景应用。推进燃料在动力观光车、智能网联车、叉车、环卫车、渣土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对推广应用的燃料公交车、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1:1的补贴。对其他未列入国家燃料汽车示范应用奖励的车辆,参照国家燃料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经认定后给予奖励。鼓励政府公用及事业单位采购燃料车辆,推动产业发展。(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6.加大氢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大对国内外氢能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育力度。对由我县申报入选“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A类、B类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的资助。对由我县申报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纳入“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创新创业领军型团队A类。对企业县外新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博士(正高级职称)、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分别给予个人9万元、4万元奖励,奖励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3年兑现。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人力社保局)
附 则
1.列入“一票否决”名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C类企业按80%额度享受财政奖励。 政策兑现条款涉及“一票否决”、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的,以现有最新发文结果为依据。
2.2014年及以后年度项目投资强度未履约的,第5、6条政策不予补助。
3.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档(级)同一内容的,给予上一档(级)与下一档(级)的差额奖;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本政策涉及个人的奖励资金均为税前资金。
4.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或补助)不与地方贡献挂钩。
5.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在氢能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氢能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兑现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牵头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意见具体实施细则。
6.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补助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