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经信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提出,对于本市燃料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核心零部件年度销售收入2%-5%的比例给予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企业燃料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按照燃料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1亿元(含)至2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含)以上超额部分按照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
以下为原文
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2]1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市氢能产业加快发展,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指导《意见》中培育氢能龙头企业、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优化燃料车船政策支持、扩大氢能产业投资等任务中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燃料汽车仅限氢燃料汽车。加氢站指为氢燃料汽车的车用储氢瓶充装氢气的固定专门场所,含具备加氢、加油、加气、充电等功能的两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综合能源补给站。
第二章 支持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培育氢能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奖励标准
对于本市燃料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按照核心零部件年度销售收入2%-5%的比例给予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企业燃料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按照燃料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1亿元(含)至2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含)以上超额部分按照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从事燃料氢燃料系统、燃料堆、质子交换膜、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催化剂、双极板、碳纸、膜电极、车载供氢系统、增湿器、冷却水泵、巡检仪、系统控制器等燃料核心零部件生产的本市独立法人企业。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相关产品合计形成1000万元以上的年销售收入。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所生产氢能关键零部件产品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市场占有率等相关情况介绍。
3.在申报年度产生的相关燃料关键零部件产品销售合同、***。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5.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第五条 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奖励标准
对本市整车企业研发并批量化生产的燃料车型,按照每销售5辆一个阶梯给予奖励。其中,乘用车车型每5辆奖励15万元,奖励600万元封顶;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车型每5辆奖励30万元,奖励60万元封顶;重型货车(12吨以上)、大型客车(10米以上)车型每5辆奖励100万元,奖励100万元封顶。专用车参照相应货车奖励标准的50%执行。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乘用车车型不超过3个,其他车型不超过10个。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武汉市汽车生产企业。
2.企业及产品被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相关产品形成销售并累计销量达到相应车型对应的标准。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申报车型产品的工信部产品公告。
3.申报车型产品的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关情况介绍。
4.申报车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行驶证。
5.申报企业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补贴标准
对对新建(含已建)和改建的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制加氢一体站对站内制氢设备投资额外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武汉市企业。
2.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氢或制氢设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6.加氢站应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按要求传输数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在市级加氢站运营管理办法未出台前,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关材料)。
3.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
4.加氢站、综合能源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
5.制加氢一体站的站内制氢设备购置合同及***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7.企业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补贴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按15元/千克(2022年)、12元/千克(2023年)、8元/千克(2024年)、3元/千克(2025年)的标准,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运营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加氢站运营企业。
2.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
3.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4.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售氢***为准)
5.连续一年(不满一年的由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通知前一日计)每日氢气挂牌售价均不超过35元/千克。
6.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7.加氢站应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按要求传输数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3.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
4.加氢站应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的证明。(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加氢站可不提供材料2、3、4)
5.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应反映出氢气售价及售氢量)。
6.申请周期内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35元/千克的售价记录表单。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
8.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9.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氢燃料汽车、叉车和船舶奖励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奖励标准
1.燃料汽车、叉车和船舶按照装备的燃料系统额定功率折算总分,再根据汽车、叉车和船舶的本地化占比情况核算最终积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每分给予20万元奖励,积分计算办法由市经信局通知发布。
2.燃料汽车在注册登记后的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累计完成3万公里纯氢行驶里程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3.燃料船舶在注册登记后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累计完成1万公里纯氢航行里程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4.燃料叉车在购车后首次集中申报奖励资金的50%,在累计完成1000小时纯氢工作时长后集中申报剩余的奖励资金。
(二)申报条件
1.由本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燃料汽车、叉车或船舶购买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2.申报车辆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申报船舶在本市海事部门注册登记。
4.申报车辆、船舶或叉车的型号信息已录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核算本地化占比情况。
5.申报的车辆、船舶或叉车已接入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管理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三)申报材料
1.氢燃料车辆、船舶或叉车购买企业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申报车辆、船舶或叉车型号的本地化占比核算信息。
3.申报车辆、船舶或叉车型号主要参数、技术水平、上下游配套等相关情况介绍。
4.申报车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行驶证。
5.申报船舶产品销售合同、销售***、所有权登记证书。
6.申报叉车产品销售合同、销售***。
7.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标准及申报要求
(一)奖励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企业满足《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2.申报项目为从事燃料氢燃料发动机、燃料堆、质子交换膜、燃料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催化剂、双极板、碳纸、膜电极、车载供氢系统、增湿器、冷却水泵、巡检仪、加氢站成套设备、制氢设备的生产制造。
(三)申报材料
1.根据项目所在区要求提供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
2.提供证明项目类型的材料。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组织申报
氢能龙头企业、扩大氢能汽车研发制造、支持加氢站投资运营和优化燃料车船政策支持等方面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奖励和补贴资金的集中申报通知。
氢能项目技改投资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受理,项目主体完工后即可申报。
第十一条 资料审核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的项目通过武汉市氢能产业溯源平台集中上传提交资料。市经信局通过聘请第三方等方式,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企业信息,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由企业所在区受理的项目由各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的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市经信局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申报主体所在区的区政府根据市级资金拨付情况将区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
由企业所在区受理的项目,由各区经信部门编制资金支持计划并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定期兑现。补助资金由区级先行全额支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的收回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