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发改产业〔2022〕39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30日
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
为促进全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提质扩量增效,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研发创新
1.充分利用省重大产业创新计划、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攻关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实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20%的补助,单个项目省级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3.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综合性产业创新中心或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省支持十大新兴产业综合性产业创新中心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支持招大引强
4.严格落实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支持具有较强资金实力、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项目。对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支持做长做宽产业链
5.制定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补短板清单,对企业投资建设清单内项目,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发生的贷款,以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给予4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省、市(县、市、区)各按50%分担,省级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6.组建运营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主题母基金,主要以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专项子基金或特殊目的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骨干企业发展和“双招双引”重大项目建设,对特别重大项目可以直投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7.建立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整车企业常态化对接机制。鼓励零部件企业与整车企业组建产业创新共同体,协同开展新产品研发和应用,提升产业配套率。对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一级、二级配套供应商,每新配套一家整车企业,各市可根据合同金额等因素择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支持市场开拓
8.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鼓励各市引导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支持有条件的市对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居民,给予补贴。对提供优惠多、产品用户评价好的新能源车企予以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
9.支持开展汽车“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对提前报废更新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老旧高排放车辆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
10.支持新能源商用车、专用车等生产企业通过长期租赁、联营线路、共建共营等方式,与市、县(区、市)开展经营模式创新。每年评选5个左右经营模式创新示范案例,省级对每个案例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11.支持推广新能源公交车。自2022年起,新增及更新城市公交车,合肥、芜湖市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100%(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除外),其他市区占比不低于80%。(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12.鼓励城市快销品、家用电器、家居建材、快递物流等领域配送车辆由传统燃油车、低速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国有控股企业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通过财政资金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的城市配送车辆,原则上应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13.加快推进环卫、园林、市政、消防、机场、景区用车等车辆新能源化。自2022年起,新增或更新上述车辆,原则上应为新能源汽车(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除外)。(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4.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在符合公务用车标准和单位需求的前提下,全省范围内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带头示范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责任单位:省管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15.鼓励驾驶培训用车新能源化。推进准驾C证车型驾驶员考试用车替换为新能源汽车。鼓励驾驶培训机构配置新能源驾驶培训用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厅)
16.鼓励地方以融资租赁方式推广使用燃料汽车,并对融资租赁费用给予补助。支持地方示范运营燃料汽车、船舶,并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7.鼓励在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固定线路和城市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场景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8.组织实施《安徽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至2025年,全省公共充电桩达到7万个以上,换电站达到180座以上。鼓励各市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交控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19.加大充电设施配建力度。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并纳入房地产项目规划和验收标准。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5%。支持各市对个人自建自管充电设施给予补助。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停车场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含电力负荷及管线预埋至车位)。实施有序充电的电价政策,个人自建自管充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能力,公共及专用充电场站应具备车网互动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20.扩容升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设施,降低高速服务区充(换)电设施场地租赁费,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至2025年,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总量达到2000个以上,换电站达到50座以上。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须配建必要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纳入高速服务区评价内容。(责任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省交控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21.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从快办理。商业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不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交控集团、各市人民政府)
22.对在住宅小区内拥有产权车位或长租车位的新能源汽车用户,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配合其安装充电设施(确因安全、消防及电力容量等原因无法安装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车位,允许第三方充电运营公司统一建设、统一运营。(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应急厅、省电力公司)
23.支持合肥建设换电试点城市及“双智”试点城市,以“适度超前、集约高效”为原则,加快推动换电站服务网络建设,在私人、营运、网约车领域先行规划布局换电站。至2025年,合肥市换电站总量达到140座以上,日服务能力4万次以上,在合肥市主城区形成10分钟换电服务圈。(责任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24.支持加氢站建设。对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对应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3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对应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100公斤及以上),按加氢站(撬装站)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投资的50%给予补助,每站分别最高补助500万元、300万元,省、市(县、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鼓励各市对加氢站(撬装站)运营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25.在国家出台加氢站审批管理规定前,支持各市明确加氢站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加氢站建设审批联席工作机制,推动相关审批要件并联办理,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国家出台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防办等)
26.鼓励各市开放更多街区、道路、机场、港口等作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场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开展开放场景内自动驾驶出租车、公交车、短途接驳车、物流配送车、清扫车等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七、营造良好使用生态
27.全省范围内,实施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费。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含高架桥、快速路)。
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不超过30分钟。相关市已有停放免费(临时停靠)政策高于此项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执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厅、省邮政管理局)
28.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免收基本电费。实施充(换)电服务费价格市场竞争形成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29.鼓励各市对新能源汽车在省内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用给予补贴补助。(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交控集团)
30.加快建立动力蓄回收利用体系,落实整车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保障动力蓄“源头可控、去向清晰”。支持有条件的市对动力蓄回收和梯级利用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31.实施氢能应用示范工程。每年择优遴选5个左右氢能在交通运输以及拓展的能源、工业等领域的示范工程,并予以授牌。对示范工程发生的贷款,以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给予4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省、市(县、市、区)各按50%分担,省级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以示范应用为突破口,积极开展氢能领域国际合作。对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外办)
32.支持有条件的市举办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论坛、展会、峰会等,打造知名品牌,营造产业发展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外办)
八、加强推广应用的考核评估
33.构建科学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标体系,每年对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规定,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发现绩效目标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的项目,应严格管理、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资金一律收回。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各市和省有关部门配套政策制定完善情况请于本政策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反馈省发展改革委。本政策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