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到2025年,全区公共充换电设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不低于1:3,专用充换电设施与电动重卡、矿卡等专用车辆比例力争不低于1:4。按照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全区各类充换电设施力争达到4万个左右,保障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其中,公共充换电设施力争达到2.8万个左右,专用充换电设施力争达到1.2万个左右。
以下为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精神,加快自治区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统筹规划、融合创新,加快自治区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充换电设施建设体系,营造良好充换电设施发展环境,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分类施策。立足各盟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全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加强与相关规划、建设场景衔接,紧密结合不同车型、不同场景充换电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与建设规模。
智能高效、融合发展。逐步建设全区智能化充换电设施网络平台,推进全区充换电设施在云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电力调度需求,推动充换电设施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创新机制、有序推进。鼓励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持续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模式创新和技术发展创新。进一步完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营造良好、有序的充换电设施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区公共充换电设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不低于1:3,专用充换电设施与电动重卡、矿卡等专用车辆比例力争不低于1:4。按照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全区各类充换电设施力争达到4万个左右,保障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其中,公共充换电设施力争达到2.8万个左右,专用充换电设施力争达到1.2万个左右;分盟市目标详见附表。
二、统筹规划布局充换电设施
(四)加强充换电设施顶层设计
自治区统筹制定全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各盟市研究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各方面衔接,形成完整的充换电设施发展政策体系。紧密结合不同车型、不同场景充电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建设规模。结合换电式新能源汽车发展实际,适度超前建设一定数量换电站。各盟市按照充换电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按年度编制发展计划,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任务和时序。(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能源局)
(五)推进公共停车场充换电设施建设
新建交通枢纽(包括机场、汽车站、火车站等)配建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休闲场所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路边停车泊位等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套建设充换电设施。既有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逐步建设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推进居民社区充换电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按100%配建比例建设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既有住宅小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充换电设施。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发展模式,制定智能有序、分时共享、安全可靠的充换电制度。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共同参与居民社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建厅)
(七)推动公路沿线充换电设施建设
呼包鄂乌及赤峰、通辽等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设施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其他西部盟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设施最远服务间距不超过100公里,其他东部盟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设施最远服务间距不超过150公里,每个提供充换电服务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不少于2个充换电设施。在具备条件的普通公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鼓励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厅)
(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换电设施建设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国有企业、工业园区等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套建设充换电设施。鼓励单位内部充换电设施向社会公众错峰开放。(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九)推进农村牧区充换电设施建设
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在乡镇地区合理规划建设一定数量充换电设施,满足农村牧区充换电需求,促进农村牧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推进旅游景区充换电设施建设
全区4A级以上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等旅游度假目的地,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换电需求,在景区停车场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文旅厅、自治区林草局)
(十一)推进专用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
工业园区、矿区、物流园区等场所,按照充换电设施与电动重卡、矿卡等专用车辆比例不低于1:4配建充换电设施,加快推动重卡、矿卡等车辆电气化。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车辆,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合理建设快速充换电站。(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构建智能化充换电设施网络平台
(十二)构建全区充换电设施网络平台
依托自治区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建设全区充换电设施网络平台,逐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及各类充换电设施在云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整合各运营商平台信息资源,实时掌握充换电设施点位布局、运营状态、服务能力等信息,为行业运营和政府监管提供智能便捷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充换电设施网络与电网能量互动
统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电力调度需求,聚合全区充换电设施负荷,组织开展有序充电、电力需求侧响应等,实现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提高电网调峰调频、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能源局)
四、推动充换电设施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十四)促进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高效协同发展
大力提升新能源汽车用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统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与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协同调度。探索“风光储充放”一体化新型发展模式。积极推动电动重卡、矿卡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与采煤沉陷区治理+分布式光伏发电一体化发展。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用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力争达到40%。(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工信厅,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五、规范市场管理体系
(十五)规范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进一步完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充换电设施在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要求。合理简化建设审批环节,加强对充换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收取标准。(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六、积极创新商业模式
(十六)支持充换电设施运营模式创新
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企业与整车、出行服务等企业,采取融资租赁、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等多种商业合作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商业地产相结合,建设停车充换电一体化服务设施,提升公共场所充换电服务能力。探索创新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等专用充换电领域商业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加大科技创新支持
(十七)推动充换电技术发展创新
加大重点科技项目引进力度,促进科技孵化成果产业化,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推广应用高防护大功率充电系统、自动充电机器人、智能调控和有序充电等创新技术。鼓励大数据分析、边缘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与充换电设施产业融合发展。研究解决大功率充电安全与电力系统协同调度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工信厅,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八、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协调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自治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各盟市地方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统筹组织推进本地区充换电设施健康有序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十九)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各盟市要将充换电设施建设任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换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在用地审批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新增用地建设充换电设施的,结合实际情况,合法合规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各盟市要将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在用地审批、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保障。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换电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建厅)
(二十)做好供电保障服务
电网企业负责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各供电企业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接电报装流程,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为充换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二十一)完善财政金融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立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根据充换电设施运营效果,研究建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机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助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信厅、自治区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健全电价支持政策
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执行时间至2025年底。创新峰谷分时电价形成机制,对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峰谷时段,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电力市场主体签订包括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交易合同。(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二十三)加强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
各盟市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充换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的日常检查,以及对相关设备设施的运维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已建充换电设施安全可用。(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