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7日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发〔2017〕84号)精神,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研发创新
对实施新能源汽车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70%的补助(省级50%补助,市级2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在拨付剩余10%资金。(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局等)
二、支持招大引强
落实国家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在我县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对在我县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县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奖励金额最高1200万元(市级奖励1000万元,县级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本县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重大项目由县政府报市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
三、支持企业成长
对当年主持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奖补)。
对县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1000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级奖励)。对列入《汽车动力(蓄)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级奖励)。(牵头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等)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专业化市场主体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的维修服务网络,履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回收的主体责任,增强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实现对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牵头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等)
五、推广公共领域的应用
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县内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
从2018年起,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辆均需采购新能源公交车。
2018年全县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牵头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城管局、县消防大队;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等)
六、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划
从2018年起,全县新增的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比例不低于30%。
在享受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2017-2020年进行“油改电”换购的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企业、经营者,可根据综合运营成本不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整出租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给予年度运营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等)
七、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领域,机关事业单位带头示范安装充电桩。到2020年,建成各类充换电站8座左右,分散式充电桩1500个左右,具备满足6000辆左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
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商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
个人在自用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牵头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城乡规划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等)
八、营造低成本便利化的消费环境
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启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工作。制定出台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充换电收费、停车位投放及停车费用减免等政策,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方便新能源汽车的通行和使用。(牵头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县***局;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等)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分类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抓紧出台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