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7〕179号)精神,现将我市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类别划分:经营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划分类别简化为城市电动公交车和其他电动车两类。
二、充电服务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城市电动公交车仍维持每千瓦时0.60元;其他电动汽车由每千瓦时1.35元降到0.90元。上述价格为最高限价,充电服务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下浮。
三、其他要求:充电服务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