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天津市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我市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到2018年底,各级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既有(含在建)内部停车场均需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到2020年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比例原则上要达到10%以上。
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急救服务中心、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2018年底,建设配套充电设施比例应达到5%,2020年底应达到10%。
对于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建设经营具有对外公共服务停车设施的旅游、餐饮、娱乐、商业、停车楼等场所,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建充电设施,现有场所要积极开展充电设施配建,到2018年底,上述场所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应达到5%,到2020年应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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