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东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17年12月15日前反馈至市物价局。 联系电话:8305989 邮箱:dyjggl@126.com 附件:《东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东营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27日 《东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物价管理办公室,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充电经营服务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电服务费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汽车为0.65元/千瓦时。以上两项充电服务费价格均为最高指导价,允许下浮。 二、充电电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充电经营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充电设施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东营市物价局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