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发改价格〔2017〕75号
各县市发改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根据《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恩施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在制定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必须按照《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八条关于制定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1、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2、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服务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矛盾。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对停放在恩施州境内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停放服务收费优惠,具体为:停车时间1小时以内(含1小时)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各县市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文件后,请及时上报州发改委(经营服务管理科)。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恩施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