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和产业快速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赣车办字〔2017〕4号)精神,并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2017年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 一、车辆购置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是指2017年度在南昌市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其中,个人用户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消费者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支付,市级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补助范围是指在南昌市推广应用计划内销售的,纳入2017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 (二)市级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要求以及与2017年江西省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按1:1配套。2017年市级补贴标准如下: 1、新能源乘用车单车购置市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 2、新能源客车单车购置市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5%(系数); 3、新能源专用车单车购置市级补贴额=2017年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10%(系数)。 (三)申补条件 1、新能源汽车企业、产品必须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相关申请条件和技术标准。销售机构须在我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我市设立2家及以上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2、申请补贴新能源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终端。其中公共服务领域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要将相关安全状态、行驶里程信息实时上传至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主动接受监控。 (四)补助申报程序 1、补助由南昌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各责任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负责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2、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责任部门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3、申请补助车辆必须获得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才能申请市级补助。生产企业需提交2017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财政部清算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复印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销售***、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销售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或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及任务安排 2017年计划完成506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其中乘用车4300辆,客车480辆,专用车280辆。具体任务安排如下: 1、在私人乘用、公务用车、出租车、租赁公司等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乘用车4300辆,以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为主。其中,个人乘用购车领域4100辆,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公务用车领域按实际需要安排,责任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有关市直部门和单位。出租车、租赁公司200辆,责任部门:市交通局。 2、在公交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480辆,计划在主城区公交线路上投放。责任部门:市政公用控股集团;责任单位:市公交公司。 3、在邮政、快递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70辆,主要为纯电动邮政车、快递车等专用车。责任部门:市邮政管理局。 4、在城市物流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70辆,主要为纯电动物流车等专用车。责任部门: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有关物流企业。 5、在市政环卫用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70辆,主要以纯电动环卫车为主,根据环卫车更新和扩容的需要推广。责任部门: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新区。 6、在电力、燃气等城市服务行业的便民服务、巡检维修及通勤等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70辆,以纯电动专用车为主。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政控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 南昌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车辆推广应用年度计划任务表 单位:辆
二、产业发展奖励 (一)奖励对象 注册地在南昌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关键零部件三电(动力、电控、电机)系统生产企业。 (二)奖励条件 1、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进入工信部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动力企业必须进入工信部《汽车动力蓄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且满足2017年国家的最新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特指纯电动汽车。 3、市内三电系统生产企业必须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形成稳定的配套关系。 (三)奖励标准 1、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指从元月1日到12月31日,下同)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0辆,奖励200万元;超过(含)10000辆,奖励500万元,超过(含)20000辆,奖励1000万元,超过(含)30000辆,奖励1500万元;奖励金额1500万元封顶。 2、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超过(含)500辆,奖励30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3、新能源专用车生产企业一年内新能源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超过(含)1000辆,奖励100万元;奖励金额100万元封顶。 4、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300万元;奖励金额300万元封顶。新能源整车企业采购了市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1亿元,奖励200万元;奖励金额200万元封顶。 (四)奖励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报送合同、入库单、销售***及审计报告至工信部门审核。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量以2018年中央下拨财政补助资金核定的销售数量为准;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整车企业(为非关联企业)配套额以合同、入库单、销售***为准。 2、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工信部门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三、产品研发奖励 (一)奖励对象 补助对象是在南昌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并获得生产资质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 (二)奖励条件 1、整车研发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为纳入2017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全新车型,乘用车销售300辆以上,客车和专用车销售30辆及以上,销售车辆已上牌; 2、关键零部件研发补助的型号为纳入2017年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车型所采用的、电机及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新产品,并销售30套及以上。 (三)奖励标准 对南昌市企业研发的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全新车型,每个车型给予70万元的研发奖励;对南昌市企业研发的符合条件的、电机及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新产品,每个产品型号给予20万元的研发奖励。 (四)奖励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提交申报书、纳入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证明文件,汽车整车产品定型试验报告和零部件检测报告,销售合同、销售***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至科技部门进行审核。 2、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市科技局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四、省外销售费用补助 (一)奖励对象 补助对象是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 (二)奖励条件 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为纳入工信部2017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 (三)补助标准 对向省外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和、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按销售价格(以销售***金额为准),给予2%省外销售费用补助。 (四)补助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提交申报书、纳入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证明文件,汽车整车产品定型试验报告和零部件检测报告,销售合同、销售***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至科技部门进行审核。 2、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市科技局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五、充电设施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补助对象是指在南昌市范围内建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国产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不含财政资金建设项目)。 补助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建成投运,且已在相关部门备案,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具备完善的保护、计量功能,具备人机交互能力、支持网络支付功能等,已接入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补助标准 按照充电设备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每个交流充电终端补贴容量不超过7千瓦)。 补助标准今后依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以及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三)申补条件 1、建设前已在市、县(区)发改委或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经发局备案; 2、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具备完善的保护、计量功能、人机交互能力、支持网络支付功能等; 3、接入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4、在信用江西网承诺自投运之日起确保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十年。 (四)补助申报程序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投资方提交申报书、项目验收报告、设备购置***、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技术文件及形象照片、真实性承诺函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发改部门进行审核。 2、市发改委将审核结果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后,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由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区、开发区工信、财政、科技、发改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对应申报材料的审核责任,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补助和奖励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回补助、奖励资金,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3、补助和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智慧运营平台等建设的企业,原则上予以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方式采用“一事一议”。 6、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在公交、出租、城市客运、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和公务(含***、司法)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尾号限制;减免新能源出租车有偿使用费;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发放通行证;新能源汽车在道路及公共停车场站减半收取停车费。 本实施方案财政补助和奖励范围不含赣江新区区域,适用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实施方案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省、国家若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