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7]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本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进一步加快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着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惠及民生。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围绕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形成全市平原地区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充电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制度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二、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指标。 将充电设施配建指标纳入规划设计规程,明确各类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其中,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市规划国土委负责) (四)推进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 1.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内容,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积极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研究对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具有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督促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销售服务4S店)按照相关规范组织建设私人自用充电设施。(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积极推动在小区内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积极推动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设施,并结合路侧停车位施划及电源条件,研究在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试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电力公司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充分挖潜内部停车场资源,自主投资或联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服务。(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教委、市国资委、市车改办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1.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鼓励利用扬招站配建出租汽车专用充电设施,并加强对扬招站专用车位和充电设施的管理。(市***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邮政管理局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城市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办公类建筑、大型商场、超市、公园、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及驻车换乘(P+R)等的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电源条件不能满足配建要求的,先期建设不少于2个公用充电设施。同时,根据车辆实际停放情况,综合考虑大型车、小型车的公用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园管理中心等单位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建设。 1.大力推进城市核心区、城市副中心、“三城一区”、2022年冬奥会延庆赛区及北京新机场等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上述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平均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相关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城际快充站建设,推动形成连通京津冀区域的城际快充网络。到2017年底,实现本市国家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市交通委牵头,市电力公司、各相关高速公路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服务体系 (九)加强充电设施标准规范建设。 新建充电设施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对既有电动小客车和存量充电设施按标准进行改造;推进充电设施互操作性检测和认证工作,提高通用性和开放性。加快研究制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运营管理规范、巡检维护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不断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 有效整合不同企业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加快优化公用充电设施管理服务平台,完善状态查询、充电导航、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功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监管体系。 建立“条块结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监管体系,明确各区政府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切实做好配套供电服务。 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以北京市电力公司为主体积极推进现有居住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对于小区内专有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车位),按照“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增容改造;对于公共停车区域,结合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供电容量。北京市电力公司要开辟绿色通道,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立户装表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北京市电力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支撑保障 (十三)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安装充电桩、可移动小型换电设施、光伏智能充电站等充电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 继续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加快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不同情况,研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停车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研究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建立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政策,激励企业不断降低设施故障率,提高使用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市科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完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领域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细抓实抓好。 (十七)狠抓任务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市城市管理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八)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