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经信财〔2017〕41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发改、科技、财政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及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15〕81号)和《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成办函〔2016〕5号)等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7年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具体政策条款的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补贴资金审查与拨付等要求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及实施细则(成经信办〔2015〕81号)(详见附件1)为准。 (二)根据《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成办函〔2016〕5号)精神,在符合规划、安全、消防的前提下,现有加油站、加气站增建、改建经营性充电设施,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20%、最高200万元补贴,申报材料参照成经信办〔2015〕81号文第一类实施。 (三)所申报的充电设施必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且为2015年4月12日-2017年4月11日期间投资建设并竣工投运(已补助过的充电设施不得再次申报);必须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四)鉴于国家尚未出台充电设施消防标准,本次申报暂不提供消防、安监方面的批复和验收资料,但需提供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及相关安全生产制度等资料。对不涉及向供电企业单独报装以及新增变电容量的项目暂不提供电力方面的验收资料。 二、申报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过时不再受理。 三、其他 (一)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的认定标准,参照《GB50996-2014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即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且必须对外经营。 (二)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在市发改部门备案,其余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发改部门负责。 (三)各申报企业将其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打捆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告中应详细列出每个区域站点的充电设施投资总额和投资清单。 (四)各申报企业将其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打捆,形成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向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申报。 (五)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会同当地发改、科技、财政等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后(各区(市)县至少留1份单位申报材料),汇总相关申报材料联合行文转报市经信委(2份)、市发改委(1份)、市财政局(1份)、市科技局(1份)。 (六)政策咨询电话:市经信委电力处 吴刚 61885827 市发改委环资处 赵森 61886133 市财政局企业处 黄羽 61888632 市科技局高技处 冯薇 61881731 1.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2.成都市2017年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申请报告 成都市经信委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技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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