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消费,优化能源结构,培育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9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推动相结合,以政策服务创新为牵引,以重点应用示范为突破,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在公共领域率先示范,兼顾有序培育私家新能源汽车市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支持新能源车应用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本区汽车产业基础扎实的优势,推动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助力“北京顺义智能新能源汽车生态产业示范区”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重点应用示范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每年推广应用500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20年累计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2000辆以上。重点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公务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其中公交、出租、环卫、公务领域更新及新增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100%;鼓励物流、旅游领域新增车辆为新能源汽车;鼓励企业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以公用充电设施建设为重点,适度超前布局,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推动形成市场化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建成较为完善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0年力争新增公共充电桩2000个,充电站20座,实现城区一公里范围全覆盖。 对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现有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5%规划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配建停车位的20%规划建设;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规划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5%规划建设。 (三)推进用车配套服务创新 充分发挥本区汽车产业、科技研发等综合优势,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体系。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从购车环节向用车环节延伸,覆盖购车、用车、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服务保障等全链条。 三、工作机制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研究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推进。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国资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委、区旅游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环卫中心、顺义供电公司等部门,根据各自分管领域的职责协同落实,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全产业链支持 落实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依托区政府投资基金和北京新能源汽车基金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使用等全产业链予以支持鼓励,积极推进顺义智能新能源汽车生态产业示范区建设。 (二)制定需求侧鼓励政策 制定实施《顺义区新能源汽车补贴(置换)实施细则》和《顺义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实施细则》,加大在车辆置换、用车、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的补贴力度。 (三)落实资金保障 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置换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充电服务环节进行专项补贴。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方面,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保障充换电站建设的用地需求。 (四)广泛宣传引导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采取专家解读、专题报道、典型示范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视角的宣传报道,使公众清晰、消费者明晰、执行者熟悉。强化舆论监督作用,重点关注产品质量、服务保障、设施建设等关键环节,共同营造新能源汽车的良好发展氛围。 本意见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市级政策调整,本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