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62号)和《福建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以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4〕38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时兑付省财政补助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
全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助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2016年新建的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公用、专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充电设施需经发改部门备案或审批,并报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且承诺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三、补助标准
省财政资金按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给予补助。2016 年省上下达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任务 13894千瓦,补助资金共计677万元。
四、申报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充电设施购置合同、***,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复印件;
5.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材料;
6.提交材料真实性及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承诺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申报程序
1.补助申报。各类申报对象除市本级单位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直接申请外,其余均按属地原则由申报对象向当地发改、财政部门(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龙岩市2016年充电设施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连同以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2.核对核查。属地发改部门(开发区经发局)要对申报对象所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并由经办人在所有复印件内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属地发改部门(开发区经发局)要组织属地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充电设施建设现场进行核查,核验项目建设现场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3.汇总上报。由属地发改、财政部门(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于2016年12月31日前联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行文,报送所在地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见附件2)及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市本级单位于2016年12月31日前直接向市发改委、财政局行文申报。
4.审核拨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补助资金计划在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由市财政局根据审核认定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要根据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时将补助款拨付给补助对象。
六、有关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运营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
2.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无法保证充电设施正常运行、充电设施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予以处罚。
3.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申请时间顺序受理相关补贴事项。当本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额度使用完后,自动终结本年度补助资金申报。
4.充电设施建设实施起止有效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本实施细则由龙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市2016年充电设施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龙岩市2016年充电设施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7日 |